注册岩土工程师培训
简介:
2002年4月,人事部、建设部下发了《关于印发〈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制度考试实施办法〉和〈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人发〔2002〕35号),决定在我国实行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制度。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下设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岩土工程专业管理委员会,考试工作由建设部、人事部共同负责,日常工作由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岩土工程专业管理委员会承担,具体考务工作由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组织实施。
考试每年举行一次,考试时间一般安排在10月下旬。原则上只在省会城市设立考点。
报考条件:
1:具备以下条件之1者,可申请参加基础考试:
(1)取得本专业(指勘查技术与工程、土木工程、水利水电工程、港口航道与海岸工程专业,下同)或相近专业(指地质勘探、环境工程、工程力学专业,下同)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
(2)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岩土工程专业工作满1年;
(3)取得其它工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从事岩土工程专业工作满1年。
2:基础考试合格,并具备以下条件之1者,可申请参加专业考试:
(1)取得本专业博士学位,累计从事岩土工程专业工作满2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博士学位,累计从事岩土工程专业工作满3年;
(2)取得本专业硕士学位,累计从事岩土工程专业工作满3年;或取得相近专业硕士学位,累计从事岩土工程专业工作满4年;
(3)取得本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累计从事岩土工程专业工作满4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累计从事岩土工程专业工作满5年;
(4)取得本专业大学本科学历,累计从事岩土工程专业工作满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累计从事岩土工程专业工作满6年;
(5)取得本专业大学专科学历,累计从事岩土工程专业工作满6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累计从事岩土工程专业工作满7年;
(6)取得其它工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累计从事岩土工程专业工作满8年。
考试科目设置:
考试分基础考试和专业考试两部分。参加基础考试合格并按规定完成职业实践年限者,方能报名参加专业考试。专业考试合格后,方可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证书》。
考试规范、规程及法律法规:
一、规范、规程类;
1.《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年版);
2.《建筑工程地质钻探技术标准》(JGJ87-92);
3.《工程岩体分级标准》(GB50218-94);
4.《工程岩体试验方法标准》(GB/T50266-99);
5.《土工试验方法标准》(GB/T50123-1999);
6.《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2001)(2006年版);
7.《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02);
8.《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2008);
9.《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
10.《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79-2002J220-2002);
11.《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GB50025-2004);
12.《膨胀土地区建筑技术规范》(GBJ112-87);
13.《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99);
14.《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50497-2009);
15.《公路工程地质勘察规范》(JTJ064-98);
16.《公路路基设计规范》(JTGD30-2004);
17.《公路桥涵地基与基础设计规范》(JTGD63-2007);
18.《公路隧道设计规范》(JTGD70-2004);
19.《公路工程抗震设计规范》(JTJ004-89);
20.《铁路工程地质勘察规范》(TB10012-2007J124-2007);
21.《铁路路基设计规范》(TB10001-2005);
22.《铁路桥涵地基与基础设计规范》(TB10002.5-2005);
23.《铁路路基支挡结构设计规范》(TB10025-2001);
24.《铁路工程不良地质勘察规程》(TB10027-2001J125-2001);
25.《铁路工程特殊岩土勘察规程》(TB10038-2001J126-2001);
26.《铁路隧道设计规范》(TB10003-2005);
27.《港口工程地质勘察规范》(JTJ240-97);
28.《港口工程地基规范》(JTJ250-98);
29.《水利水电工程地质勘察规范》(GB50487-2008);
30.《水工建筑物抗震设计规范》(DL5073-2000);
31.《碾压式土石坝设计规范》(SL274-2001);
32.《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50330-2002);
33.《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18306-2001);
34.《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GJ8-2007);
35.《建筑桩基检测技术规范》(JGJ106-2003J256-2003);
36.《工程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GB50153-2008);
37.《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规范》(CJJ17-2004J302-2004);
38.《土工合成材料应用技术规范》(GB50290-98);
39.《地下铁道、轻轨交通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307-1999);
40.《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试行)》国土资发【2004】69号;
二、法律法规类:
1.主席令第9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主席令(九届第1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4.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5.国务院令第293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6.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3号:《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7.建设部令第137号:《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
8.建设部令第141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9.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规定》;
10.建设部令第81号:《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
11.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工程勘察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本)》;
12.建设部:《工程勘察资质分级标准》(建设【2001】22号文件附件一);
13.国务院令第394号:《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14.建市【2009】105号:《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及管理工作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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